外標封蓋章規定與投標文件用印指南:書面密封注意事項
一、 書面密封的法定要件與機密性保護
怎麼做
依《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投標文件應於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書面密封的方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1]
所謂「密封」,實務上要求廠商將所有規定的投標文件放入信封或包裝盒內,並妥善封口。新莊國民小學案建議於封口加蓋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2]
哪裡看得到
密封的法定要求明載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約第 29 條。是否須封口用印及其他標示,依個案招標文件。[2]
二、 外標封的書寫要求與專用信封使用
為什麼重要
外標封是招標機關在收受投標文件時,第一眼辨識投標案名稱與廠商身分的依據。台水案規定外標封套(箱)無法辨識所投採購案者,視為無效標。[2]
怎麼做
信封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案號或招標標的等,依個案文件。[3]
有些機關提供封面;新莊國民小學案則未提供封套,由廠商自備。[2]若機關未提供制式格式,廠商亦得自行製作,但必須確保包含所有招標文件規定的應填資訊。填寫完畢後,應仔細核對案號與標的名稱是否與公告完全一致。是否需蓋章依個案招標文件。[2]
哪裡看得到
部分個案會在投標須知或附件中載明外標封標示內容,實際依個案文件。[2]部分個案附件會提供外標封封面或說明。[2]
三、 投標文件內部的蓋章與簽署規定
為什麼重要
內政部案的標單未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者,標單無效。[2]
怎麼做
內政部案規定標單及價格分析文件須蓋具廠商印章、負責人章;新莊國民小學案授權書則應載明投標文件所蓋印章之印文及代用印章之印文。[2]
新莊國民小學案授權書應載明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投標文件所蓋印章之印文、被授權人資料、代用印章之印文及授權範圍。[2]
內政部案規定標單字跡模糊不能辨認者無效。[2]若文件內容有塗改,塗改處依個案規定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2]
此外,若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其所攜帶之印章與授權書上的印文必須一致。所有用印規定,皆視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哪裡看得到
各表單用印要求依個案投標須知及表單附註。[2]
四、 用印不符的補正與無效標判定
為什麼重要
並非所有的用印瑕疵都會直接導致不合格標,政府採購法規中設有一定程度的說明與補正機制。內政部案規定標單未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者,標單無效。[2]
怎麼做
依據《政府採購法》約第 51 條及相關細則規定,機關審查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若是屬於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漏誤,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內政部案規定標單及價格分析文件須蓋具廠商印章、負責人章。[2]
哪裡看得到
說明與補正依第33、50、51條、施行細則第32、60條及個案文件。[1]
常見問題
標封一定要蓋章嗎?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實務上標封是否必須蓋章視招標文件規定。[3]
投標文件內部的用印可以用不同印章嗎?
派員參加開標者,依個案規定攜帶投標文件所蓋印章,或授權書及代用印章。[2]
投標文件密封不確實會怎樣?
若投標文件未依規定密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及招標文件規定,得判定為不合格標,導致廠商喪失參與該次採購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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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參考來源
- 《政府採購法》
- 個案招標文件與投標須知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