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裝封與遞送
導言
投標最怕連開標資格都沒有!整理中小企業在投標文件裝封、密封、標示與遞送過程中最常犯的錯誤,教你如何避免廢標。
一、 書面密封:絕不能輕忽的封口程序
為什麼重要
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而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1]
怎麼做
在完成所有投標文件(如資格文件、規格文件、標價清單等)的用印與整理後,廠商必須將這些文件全數放入「不透明」的信封或容器中。放入後,請務必確實封口。書面密封係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2]新莊國小本案建議廠商於封口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3]絕對不能只用透明資料夾或未封口的公文袋遞送。
哪裡看得到
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的強制規定,來自《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第 1 項。對於「書面密封」的具體定義與材料說明,則清楚記載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
二、 外標封標示:廠商名稱與地址
為什麼重要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案號或招標標的依各案招標文件辦理。[2]
怎麼做
無論是使用機關隨招標文件附上的制式外標封,還是廠商自備的不透明信封,封套外側都必須清晰、端正地書寫或黏貼「廠商名稱」及「廠商地址」。此外,多數招標文件會規定在外標封上同時註明「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名稱」。廠商在寄出或遞交前,應由第二人進行最後的核對,確保外標封上的公司名稱與內部登記的資格文件完全一致,避免因縮寫或別名造成審標時的困擾。
哪裡看得到
外標封必須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的規定,明訂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2 項。
三、 投標期限與送達地點
為什麼重要
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1]此外,若送錯了地點,導致機關收發單位未能在期限前簽收,同樣會被視為逾期,連開標的資格都拿不到。
怎麼做
廠商必須仔細閱讀招標文件上的「投標截止時間」與「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採郵遞方式者,投標文件仍須在截止期限前送達指定場所。[1]專人送達者,應在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文件指定場所。[1]請注意,機關指定的送達地點,依法不能僅限於「郵政信箱」,必定會有實體的收件處所供專人送達。
哪裡看得到
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或指定場所的規定,位於《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第 1 項。關於指定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的規定,則見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3 項。
四、 分段開標的裝封差異
為什麼重要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2]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時,各段開標用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者,依採購法第50條處理。[1]
怎麼做
依招標文件實際設定的開標段別,將各段所需投標文件分別密封;機關得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2]有的招標文件會進一步指定資格文件、規格文件、標價清單各自放入不同標封,分別密封後再裝入外標封,是否如此以各案招標文件規定為準。[3]分別密封後是否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同樣依各案招標文件規定。[3]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之案件,應依規定分別密封投標文件,不宜逕自混裝於同一信封;未採分段開標者,是否須合併裝入同一標封,則依個案招標文件規定辦理,不宜逕自拆分投遞。
哪裡看得到
分段開標的裝封方式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延伸閱讀:投標須知中的裝封規定、資格文件查核、開標時的文件審查
FAQ
Q1:投標文件一定要用機關發的專用信封嗎?
不一定。廠商可以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密封,外標封上須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不強制使用機關發放的封套,但仍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Q2:只差了一分鐘送達指定地點,還可以收件嗎?
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1]
Q3:甚麼是「書面密封」?用釘書機釘起來算嗎?
書面密封是指將文件置於不透明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等類似材料封裝。若單純將紙張對折釘起來而未裝入不透明封套,則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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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資料來源
- 《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