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不合格情形五類查核
導言
投標不合格情形應依招標文件逐項查核。《政府採購法》第50條列明,未依招標文件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等情形,開標前應不予開標,開標後應不決標予該廠商。[7]
本文依六份投標須知的明列內容,整理五項查核重點。[1][3]
六份文件的選項與效果並不完全相同,不能把單一案件直接當成所有案件的規定。[1][2][6]
一、押標金繳納與格式條款
押標金是否收取、金額、有效期、繳納期限與方式,應查看各案投標須知;例如內政部個案明列押標金金額、有效期及截止投標前繳納等欄位。[1]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列有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及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等方式。[7]
同一條文也列明,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議價採購,或依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必要或可能者,得有免收押標金的情形。[7]
部分投標須知會把押標金未附、不符金額或期間、有效期不符等列為不合格情形;實際效果應依該案招標文件及審查程序判斷。[1][5]
以票據繳納時,票據抬頭或受款人應依個案文件辦理;相關辦法並規定未填受款人時的處理方式,不能一概寫成必須填寫指定機關名稱。[7][9]
減收是否適用,也要看招標文件是否作成規定;範本中的減收欄位未勾選或未規定時,不得逕自當作該案優惠。[1][9]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條款
是否將投標廠商聲明書列為應附文件,以及要求何種簽名或用印,依各案招標文件辦理。[5][6]
例如,陸軍個案要求聲明書依附註填寫,並加蓋廠商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台水個案則列明未附聲明書或負責人未簽名、蓋章的審查效果。[3][5]
部分個案對聲明書特定欄位未填或有疑義者,明定機關得洽廠商澄清。[4]
共同投標成員的具名方式也應依個案規定;來源個案允許成員共同具名於同一張聲明書,或分別具名,不能將其中一種方式寫成通則。[3]
三、分段開標及標封裝訂條款
投標須知會個別勾選採不分段開標或分段開標,應以該案文件的勾選及文字為準。[1][6]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時,各段文件應分別密封,未開標部分原封發還;採分段投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者不得參加後續階段投標。[8]
不分段開標的個案,則可能規定所有文件置於一個標封內,例如陸軍個案即勾選不分段開標。[3]
法規所稱書面密封,是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信封或容器內封裝,信封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他標示欄位依個案文件辦理。[8]
四、標價填寫與投標單條款
部分個案明定標單及價格分析文件須依指定格式填寫、不得使用鉛筆、總價以中文大寫表示,且塗改未蓋章者無效。[1]
部分投標須知另將高於公告預算或底價列為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情形,但是否適用要看該案的勾選與公告內容。[1][2]
投標文件內的金額文字與號碼不一致時,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以文字為準,不能直接把所有此類情形寫成投標無效。[8]
塗改處是否須蓋章,以及由廠商或負責人用印或署名,依各案規定辦理。[4][5]
五、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條款
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在符合條件時,得另訂特定資格。[7]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7]
個案資格文件可能包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納稅證明、信用證明或特定業別證明,但不代表每案都須全部提出。[1][2][6]
部分個案的納稅證明可用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信用證明則可能要求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出具,實際期間仍依個案文件。[1][2]
延伸閱讀:押標金金額、期限與繳納方式、資格證明文件、標封裝封與遞送
FAQ
Q1:不小心寫錯標單金額,可以直接塗改嗎?
不能一概而論。塗改處應依該案規定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署名;部分個案明定塗改未蓋章者無效。[1][5]
Q2:投標廠商聲明書漏蓋印章會失格嗎?
是否必附及如何填寫、用印,依各案招標文件辦理;部分個案對特定欄位未填或有疑義者,明定機關得洽廠商澄清。[3][4]
Q3:可以用公司或個人支票繳納押標金嗎?
若以金融機構本票或支票繳納,須由金融機構簽發;保付支票則須由金融機構記載照付、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公司或個人自行簽發、未經金融機構保付的普通支票,不屬上述方式;仍應依個案文件辦理。[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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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資料來源
-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一)
-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二)
-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三)
-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四)
-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五)
- 六份個案投標須知(個案六)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