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異議與申訴期限
導言
政府採購異議與申訴:招標文件有問題或決標結果不公時,本文整理法定期限、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爭議處理的兩大階段:異議與申訴
為什麼重要
在政府採購過程中,廠商若認為機關的招標文件、採購過程或決標結果違反法令,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法律賦予了救濟途徑。這個救濟途徑分為兩個階段:「異議」與「申訴」。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1]掌握這兩個階段,是廠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功。
怎麼做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1]異議書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或蓋章:一、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及住所或居所;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四、受理異議之機關;五、年、月、日。[2]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之事實及理由與證據,並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1]
哪裡看得到
異議與申訴的法定依據,見《政府採購法》第74至第80條。[1]
二、 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法定期限
為什麼重要
招標文件是整個採購案的遊戲規則。廠商認為機關辦理採購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定期限以書面提出異議。[1]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2]
怎麼做
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1]計算這個四分之一期限時,尾數不足一日的部分要以一日計算。法律同時給予了最低保障天數,即上述計算出的期限若少於十日,則一律延長為十日。因此,廠商在領標後應盡速審閱文件,若有疑義,應立即起算這段黃金時間,並趕在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1]
哪裡看得到
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期限規定,明訂於《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異議期限及計算見《政府採購法》第75條;逾期不受理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1]
三、 對「採購過程或結果」提出異議的法定期限
為什麼重要
除了招標文件本身,採購的進行過程(例如開標、審標程序)以及最終的決標結果,也可能發生違反法令的情事。廠商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1]
怎麼做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1]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1]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1]廠商在接獲未得標或資格不符的通知時,應立刻檢視不合格的理由,並在期限內準備好書面異議資料送達機關。
哪裡看得到
對採購過程或決標結果提出異議的期限,請參閱《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
四、 機關處理期限與提出「申訴」的時機
為什麼重要
提出異議後,並不代表廠商的任務就結束了。廠商必須追蹤機關的處理進度。若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回覆,或回覆的內容維持原處分,廠商必須準確掌握提出「申訴」的時機。符合第76條條件者,得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1]
怎麼做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1]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1]請務必注意這「十五日」的申訴期限,逾期提出將被委員會不受理。申訴廠商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1]
哪裡看得到
招標機關的異議處理期限,規定於《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2 項。提出申訴的十五日期限及相關條件,則規範於《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78 條。
FAQ
Q1:覺得招標文件規定不合理,最晚何時要提出異議?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1]
Q2:對決標結果不服,提出異議的期限是多久?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1]
Q3:如果機關對我的異議不理會或處理結果我不滿意,該怎麼辦?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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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資料來源
- 《政府採購法》第 75、76、78 條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 條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