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審標流程:資格、規格與澄清怎麼看?
一、 審標作業的階段劃分與基本原則
怎麼做
機關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1]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1]廠商在各階段若被判定不合格,機關應說明理由。
哪裡看得到
政府採購法第50條列明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事由;第51條規定機關依招標文件條件審查、通知說明及通知審查結果。[1]實際審查項目與階段依個案招標文件。[2]
二、 資格審查的重點與證明文件
為什麼重要
機關透過檢視資格文件,確認中小企業是否具備合法經營的身分、健全的財務狀況以及完成履約的基本能力。若資格審查未通過,即便產品再好、價格再低,也無法進入後續的評比。
怎麼做
廠商應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備妥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中彰投/僑德案列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等資格文件。[2]所有證明文件得為影本,但機關得視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查驗正本。準備時務必確保文件清晰、期限符合規定,並確實填寫「投標廠商聲明書」。
哪裡看得到
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依個案公告與投標須知。[1]
三、 規格審查與同等品認定
為什麼重要
機關必須確認廠商提供的產品或材料是否完全符合招標文件所訂定的技術規格。[1]
怎麼做
廠商在投標前,必須逐項研讀招標文件的「需求說明書」或「規範書」。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3]機關在審標時,會詳細比對這些文件。廠商若發現招標文件有綁標嫌疑或規格描述不清,應於等標期內提出釋疑,切勿自行臆測。對投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1]
哪裡看得到
是否允許同等品及提出時機,依個案招標文件。[3]
四、 審標過程中的澄清與補正機制
為什麼重要
《政府採購法》第33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機關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更正。[1]
怎麼做
依據《政府採購法》約第 51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約第 60 條規定,機關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廠商接獲機關通知時,應依機關通知的期限及方式提出說明。[3]說明用以確認正確的內容;與標價無關的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是否允許以個案文件為準。[1]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3]
哪裡看得到
澄清與補正的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
常見問題
審標主要分為哪些階段?
機關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實際審查項目及階段依個案招標文件。[1]
資格文件如果有缺漏,可以事後補正嗎?
是否允許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視招標文件規定。[1]
機關在審標時要求澄清,廠商該怎麼辦?
廠商接獲機關通知時,應依機關通知的期限及方式提出說明;說明用以確認正確內容,與標價無關的明顯錯字,機關得允許更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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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參考來源
- 《政府採購法》
- 個案招標文件與投標須知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