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投標怎麼判斷?書面與電子資料不一致怎麼辦?
一、 電子領投標的基本規範與效力
怎麼做
依據《政府採購法》約第 93-1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電子投標文件製作採數位簽章方式;以文字或圖形檔處理有困難者,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1]電子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完成傳輸。[2]
哪裡看得到
電子化採購的法源依據在《政府採購法》第 93-1 條。是否開放電子投標及須遞送的文件,依個案投標須知。[2]
二、 書面與電子格式投標文件不一致的處理
怎麼做
部分個案須知列有資料不一致時的優先選項。[2]相關範本選項的文字是「以電子傳輸資料為準」;但只有個案勾選該選項時才能適用。[2]若在領標階段發現機關的招標公告與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衝突,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釋疑,切勿自行解讀。
哪裡看得到
優先順序依個案投標須知勾選結果。[2]廠商應詳閱該條款,確認機關採用的優先順序。
三、 投標文件內部文字與數字不一致的判斷
為什麼重要
投標文件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3]
怎麼做
針對投標文件內部記載金額的文字與號碼(數字)不符的情形,政府採購實務有明確的判定標準。依據「投標須知範本」及相關審標慣例,當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一律「以文字為準」。若發現錯誤,塗改處依個案規定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2]
哪裡看得到
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見施行細則第81條。[3]
四、 電子領標憑據的檢附與查核
怎麼做
內政部案規定,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投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檔案。[2]若廠商漏未檢附,內政部案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不予決標。[2]
哪裡看得到
內政部案第七十七點規定,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投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檔案。[2]
常見問題
電子投標與傳統書面投標有什麼不同效力嗎?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電子化方式辦理之投標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機關允許電子投標時,電子資料即具備正式法律效力。
如果書面投標文件跟電子檔的內容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相關範本選項的文字是「以電子傳輸資料為準」;但只有個案勾選該選項時才能適用。[2]
電子領標一定要附領標憑據嗎?
是否須附電子領標憑據依個案招標文件;內政部案規定,書面投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投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檔案,漏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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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教育性整理,以各案招標文件為準。
參考來源
- 《政府採購法》
- 個案招標文件與投標須知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